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6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7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6660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滿典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㨗怡 被 告 張峻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7月17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富美 書記官 劉英芬 通 譯 何曉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捌拾肆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滿典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下稱滿典公司)於民國104年11月1日邀同被告楊㨗怡、張峻源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200萬元(授信帳號:00000000000000) ,詎被告滿典公司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動用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往來簽章約定書、扣繳授信本息費用款項約定書、備償專戶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放款帳卡等件為證,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劉英芬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