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6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923號原 告 至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5,137元,應繳裁判費 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9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