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69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923號
- 原告
- 至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5,137元,應繳裁判費
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90元,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