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7185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7185號

原告
澄坊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明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致成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7 年5 月10日送達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