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7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7335號原 告 陳貫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鉅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2,800 元,應繳納裁判費51,787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4 月3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 1紙、收費答詢表1 份附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