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7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7828號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童威齊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被 告 林茂生即鑫富車業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