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7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7886號原 告 許耀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陸達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