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78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7886號
- 原告
- 許耀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陸達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7886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陸達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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