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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101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德宇

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家壹零壹國際健康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秀傳壹零壹皇家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

8 萬3982元,應繳裁判費6 萬42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6 萬37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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