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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羅富美

  • 當事人
    國立臺灣大學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109號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郭大維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被   告 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勝勇 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怡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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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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