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1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110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廣燁資訊顧問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8
- 法定代理人
- 劉盈廷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之8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威翰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000元,應徵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予補繳。按書狀應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乃在證明該書狀係出於本人之意思。查本件民事聲明上訴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部分,並未經其簽名或蓋章,於法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訴審裁判費1,995元,並補正其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