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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鄧德倩
  • 法定代理人
    蔡雅玲

  • 原告
    吳汶璇
  • 被告
    摩力科廣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626號原   告 吳汶璇 被   告 摩力科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5 月21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5 月30日寄存送達原告所陳報住所之板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經10日於107 年6 月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原告迄未依限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亦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10048 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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