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6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626號
- 原告
- 吳汶璇
- 被告
- 摩力科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5 月21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5 月30日寄存送達原告所陳報住所之板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經10日於107 年6 月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原告迄未依限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亦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