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633號
上 訴人即
- 原告
- 隆裕旅行社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忠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5
-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信健康世界廣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真美日月潭會館)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