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850號 原 告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 訴訟代理人 董德泰律師 陳映君律師 被 告 小紅蕃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賢 訴訟代理人 陳怡雄 姚皓中 陳雙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㈠原告是否於106 年11月間以木板封閉被告出入大門,並切斷承租區域之電力? ㈡被告對原告提出民事準備一狀所附原證21、22、23等證物,有何意見?訴外人中聯資本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關係為何?㈢被告對原告於108年1月21日具狀到庭之書狀所載訴外人趙之敏公證人於交接辦公室時曾對原告時任員工陳宗榮等人詢問之回覆內容暨原證40、41等證物,有何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