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8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852號
- 原告
- 黃齡萱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鴻生活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金鴻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鴻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繳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