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861號原 告 密思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佳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郁芬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8,000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附表: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前段規定,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原告主張兩造租賃期間為2 年,租約到期後原告有優先續租權,依據租賃契約約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8,000 元(計算式:每月租金32,000元×24月=768,000 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