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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891號

給付專案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891號

原告
陳翃雋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複代理人
周昕毅律師
被告
綠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瓊婉
訴訟代理人
李儼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專案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4 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法定代理人「李瓊婉」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瓊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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