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周美雲
- 法定代理人章孝祺、孫美鳳
- 原告佳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勤益旺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929號原 告 佳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訴訟代理人 鄭竹君 被 告 勤益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11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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