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0號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訴訟代理人 李偉新 被 告 合宏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郭琮祐 被 告 李岱諭 訴訟代理人 郭琮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文到二週內,就起訴狀聲證5 所附請款明細中,關於「退回10/2-10 /16十五天日租金」、「退回10/24至拉車日10/6租金(請業代確認拉車日)」等記載之原因事實為何及本件請求之計算方式以書狀陳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