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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10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102號

原告
建業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靖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告
曹瑾苓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被告
林駿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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