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陳雯珊
- 法定代理人許玉樹
- 上訴人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17號上 訴 人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上訴人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友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葉淑貞、王國龍間給付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零參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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