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收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19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中聯資本投資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5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1 訴訟代理人 姚皓中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秉憲間給付投資收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17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本件上訴人上訴時,其係 以法定代理人個人名義具名提起上訴,並未表示係為公司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裁判費,及上訴狀應補正以公司名義提起上訴,逾期不繳及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