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雪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志成即霖森園藝工程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