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397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397號
- 原 告
-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素貞
- 訴訟代理人
- 梁仁豪
-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笛比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 付命令,惟被告笛比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 為新臺幣(下同)22萬9,917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
-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 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3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 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