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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403號

給付清潔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403號

原告
鴻潔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堂
被告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潔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於聲請狀中未提出合意由本院管轄條款約定,自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又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新北市新莊區,依上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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