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616號原 告 蔡傳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5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4,7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 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徵收之裁判費500 元,尚需繳納74,255元,茲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 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