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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鄧德倩

  • 原告
    蔡傳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616號原   告 蔡傳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5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4,7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 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徵收之裁判費500 元,尚需繳納74,255元,茲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 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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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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