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6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616號
- 原告
- 蔡傳成
- 被告
- 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子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查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7 月23日裁定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74,255元,該裁定於107 年7 月26日送達原告所陳達之送達地址,由送達代收人吳聰億律師親收,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已發生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