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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 原告
    伯特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伯特吏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790號原   告 伯特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原   告 伯特吏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珠律師 被   告 御極大管理委員會 設新北市○○區○○路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鴻昌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 訴訟代理人 黃絃程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7年6月29日送達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臺北簡易庭收費答詢表1件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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