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8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804號
- 原告
- 昇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芳如
- 訴訟代理人
- 李政憲律師
- 被告
- 宋延華(即彰化銀行北三重分行存款帳號
00000000000000之所有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在新北市○○區○○○路00號2樓,此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被告之住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