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804號原 告 昇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如 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 被 告 宋延華(即彰化銀行北三重分行存款帳號 00000000000000之所有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在新北市○○區○○○路00號2樓,此 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被告之住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