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聲字第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聲字第66號
- 聲請人
- 華信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怡均
- 代理人
- 王定子
- 相對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 代理人
- 林柏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其反面解釋,倘於判決中對於訴訟費用額已裁判並已確定者,即不得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北簡字第13873 號判決確定在案,並已於該判決主文第二項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5,950 元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自無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