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聲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聲字第66號聲 請 人 華信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均 代 理 人 王定子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代 理 人 林柏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其反面解釋,倘於判決中對於訴訟費用額已裁判並已確定者,即不得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北簡字第13873 號判決確定在案,並已於該判決主文第二項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5,950 元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自無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