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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聲字第6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聲字第66號

聲請人
華信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均
代理人
王定子
相對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代理人
林柏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其反面解釋,倘於判決中對於訴訟費用額已裁判並已確定者,即不得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北簡字第13873 號判決確定在案,並已於該判決主文第二項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5,950 元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自無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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