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032號原 告 伯特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原 告 伯特吏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極大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2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