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0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032號
- 原告
- 伯特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華
- 原告
- 伯特吏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極大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2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