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147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楊博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天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柒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