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1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152號
- 原告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鳴珩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瑪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務代理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