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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152號

給付股務代理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152號

原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鳴珩
訴訟代理人
李佳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瑪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務代理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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