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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郭力菁
  •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林樂萍、安嫻芝

  •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金安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李建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193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金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嫻芝 被   告 李建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貳佰肆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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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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