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193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樂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彰玲
- 被告
- 金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安嫻芝
- 被告
- 李建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貳佰肆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