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郭力菁
- 法定代理人廖慶章、林樂萍、安嫻芝
- 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金安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李建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193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金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嫻芝 被 告 李建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貳佰肆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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