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222號原 告 楊裕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玩天地互動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倘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 3款定有明文,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4 款亦有規定。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艾玩天地互動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提起請求損害賠償訴訟,其起訴狀關於訴之聲明欄,僅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然關於被告應為如何賠償之記載,則付之闕如,故原告關於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有欠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定期命補正,倘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