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222號原 告 楊裕盛 被 告 艾玩天地互動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士仁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562.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