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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229號

給付清潔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229號

原告
鴻潔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堂

上列原告鴻潔清潔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德林營造有限公司、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公司間請求給付清潔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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