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23號
- 原告
- 永承地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鼎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2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鼎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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