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2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242號
- 原告
- 黃銘原
- 被告
-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百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法人代表人徐燕春
- 訴訟代理人
- 李宏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7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又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並非請求給付工資,尚非得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勞上字第33號裁定意旨參照)。據上,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