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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詹慶堂

  • 原告
    黃銘原
  • 被告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徐燕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242號原   告 黃銘原 被   告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百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徐燕春 訴訟代理人 李宏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7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又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並非請求給付工資,尚非得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勞上字第33號裁定意旨參照)。據上,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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