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309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美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居工程開發有限公司、吳景仁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29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