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廖慶章
- 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309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居工程開發有限公司、吳景仁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29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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