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311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16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成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萬9,6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