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311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美瑩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16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成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9,6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