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337號

履行轉讓課程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邱子容
被告
菁英雲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公司
被告
附設私立菁英國際語文短期補習班公館分班
法定代理人
蔣興強
訴訟代理人
陳彥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轉讓課程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