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380號 原 告 津見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暐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秋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萬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並補正被告張秋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