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392號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被 告 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宜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7萬7,3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萬4,462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