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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周美雲

  • 當事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392號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被   告 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宜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7萬7,3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萬4,462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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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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