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434號

給付系統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漢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秉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都會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系統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33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