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系統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434號 原 告 漢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秉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都會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系統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33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