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518號 原 告 儀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紐西蘭商博多樂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 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 萬7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