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536號原 告 陳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格尚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陳保宏與被告格尚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10日工資15,000元+10日預告工資15,000元+資遣費5,000 元=35,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惟其中請求積欠10日工資、10日預告工資部分,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500 元,則原告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500 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暫免裁判費500 元=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