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558號原 告 韋齊興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慕書佑 原 告 陳重誠即展茂企業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謝錦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1,05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