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576號原 告 黃招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8,3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