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新租賃期間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630號原 告 日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能忠 被 告 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進 上列當事人請求更新租賃期間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參考司法院98年、99年公證實務研究會研究專輯第54則之研討結論,因屋頂並無公告現值可供比較,直接以租金總額計算之。原告請求被告更新二份租賃合約書之租賃期間並展延20年,每年租金分別是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000 萬元(100 萬×2 ×20)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