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665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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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7條前段及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所明定。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漏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又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並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