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退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681號原 告 游雅婷 被 告 華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治國 上列原告游雅婷及訴外人陳文鐘(原告之配偶、已歿)與被告華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退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9,336元(計算式:勞健保應補償金額5,436元+勞工退休金提繳不足額18,900元+資遣費應補償金額105,000元),原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30元,但原告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主張, 並請求給付報酬,故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665元 (計算式:1,330元÷2= 665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