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681號

給付勞退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681號

原告
游雅婷
被告
華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治國

上列原告游雅婷及訴外人陳文鐘(原告之配偶、已歿)與被告華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退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9,336元(計算式:勞健保應補償金額5,436元+勞工退休金提繳不足額18,900元+資遣費應補償金額105,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但原告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主張,並請求給付報酬,故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665元(計算式:1,330元÷2= 665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