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6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681號
- 原告
- 游雅婷
- 被告
- 華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治國
上列原告游雅婷及訴外人陳文鐘(原告之配偶、已歿)與被告華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退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9,336元(計算式:勞健保應補償金額5,436元+勞工退休金提繳不足額18,900元+資遣費應補償金額105,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但原告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主張,並請求給付報酬,故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665元(計算式:1,330元÷2= 665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