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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勞退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
    鄭治國

  • 當事人
    游雅婷華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681號原   告 游雅婷 被   告 華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治國 上列原告游雅婷及訴外人陳文鐘(原告之配偶、已歿)與被告華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退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9,336元(計算式:勞健保應補償金額5,436元+勞工退休金提繳不足額18,900元+資遣費應補償金額105,000元),原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30元,但原告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主張, 並請求給付報酬,故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665元 (計算式:1,330元÷2= 665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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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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